南山大師殺兩紅089期雙色球圖謎
發表于:2024/08/01 21:41:20
實踐中,有一種新的腐敗表現形式,即國家工作人員指定請托人購買第三人銷售的產品,可稱之為“指定購買型”。該類案件能否認定為行受賄犯罪、如何計算具體犯罪數額,我們認為可根據請托人是否有真實購買需求,結合不同情形進行分類認定。
第一類“有真實需求型”,即請托人對第三人銷售的產品有真實需求,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產品價格未明顯高于市場價。此種情形下,對于請托人而言,無論從哪個渠道購買都需要支付相似的價款、付出相似的成本,其在主觀上無明顯利益輸送的故意;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而言,主要是想利用職權為第三人的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并無通過此種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構成行受賄犯罪,但若第三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則可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二是產品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若國家工作人員與第三人具有通過此種方式共同受賄的故意,可認定為受賄犯罪,一般以購買價與市場價的差額認定為行受賄犯罪數額。此種情形首先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對第三人銷售產品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有明確認知。其次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對差額部分具有占有的故意,若第三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則可以直接認定;若第三人不是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則要求雙方有通過此種方式共同斂財的通謀和故意。
第二類是“無真實需求型”,即請托人在沒有真實需求的情況下虛構需求采買商品、服務,或者通過虛增交易環節,將利益輸送給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的,一般可認定為行受賄犯罪。這種情形,虛增的交易環節是行受賄雙方實施利益輸送的工具,并非真實市場交易行為,因此一般可將特定關系人所獲全部錢款認定為受賄犯罪數額。實踐中,對于此類“無真實需求型”案件,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需對請托人無實際購買需求具備明知的故意,因此要結合行為人交代、請托人經營業務、第三人銷售產品類型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對于上述涉嫌受賄犯罪的,應適用《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南方日報記者 尚黎陽 通訊員 劉月星
條例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