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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4/08/01 22:57:26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張燕 通訊員 張建國)被告人程某非法處置廢物,造成環境污染。龍崗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由此引發的刑事、民事兩宗案件,通過生態環境責任“刑民銜接”最優化,有力促進賠償義務人由“不愿賠”的心理狀態轉化為“主動賠”的行動作為,實現環境資源司法保護效能最大化。
龍崗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22年6月開始,被告人程某利用租用的深圳市龍崗區某場地,非法儲存廢礦物油桶,并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收集、貯存、分裝、處置廢礦物油活動。同年8月9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現場檢查發現,程某正在進行廢礦物油裝卸及分裝,地面未做三防措施,存在油污痕跡。經鑒定,涉案廢礦物油、廢機油格、廢礦物油桶均為危險廢物。經監測,場地淺層土壤中有多個采樣點檢出石油烴。
2024年4月16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與程某就該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進行民事賠償磋商,達成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雙方向龍崗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龍崗法院經審查,依法予以司法確認。
在該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向龍崗法院確認,被告人程某已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支付完畢相關費用,土壤修復工作正在進行前期籌備,預計可在協議約定時限之前完成修復。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收集、貯存、分裝、處置廢礦物油,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認罪認罰,并與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積極支付土壤修復、監理、驗收費用及危險廢物應急處置費用,具有悔罪表現,且屬于偶犯、初犯。該案判決前,案涉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已經過效果評估,結論為“該地塊已完成修復內容,監測結果滿足效果評估標準”。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程某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本案審理中,龍崗法院及時與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溝通,積極推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將當事人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履行作為刑事審判的量刑情節,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責任與生態環境刑事責任的有機結合,確保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以及時、有效修復,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的最大效益,為宣揚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環保觀念樹立了實踐樣板。